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作委员会名称:“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华环保第三方工作委员会,互联网域名:环保第三方(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性质:本工作委员会是具有一定环保产业基础、治污经验和发展需求的环保第三方治理及相关从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为便于工作委员会运营,工作委员会以注册的实体公司为依托,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宗旨:运用市场机制,激发环保市场活力,发挥政策和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政府购买公共环境服务;搭建环保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政府及环保等部门沟通的桥梁,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相关会议,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整合环保第三方力量,形成合力,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逐步建立第三方治理项目数据库、专家数据库;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推动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维护工作委员会成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驻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开展环保第三方治理产业基础情况的调查、收集、统计、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本产业发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搭建环保第三方治理企业、排污企业和地方政府沟通的渠道,反映环保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意见和诉求;提出产业发展建议,为政府制订相关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 整合环保第三方治理的资源和力量,合作开发区域性、综合性、大型环境治理项目。
第七条 以环保第三方局域网为基础,搭建科研、融资、保险等与环保第三方治理相关服务、技术信息支持,及以专家库、项目库、资本方及运营商为主题的信息平台,大力推广介绍沟通交流环保第三方企业的产品、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开展环保第三方治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防止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 推动制订环保第三方治理产业的行业国家规则和标准,推动产品认证、质量检测等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 推进国际环保技术研发与交流。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工作,提升工作委员会成员能力;不断发展工作委员会成员,壮大工作委员会队伍,提升工作委员会整体治理环境污染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做好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和环保第三方单位的服务工作。
(一) 请专家学者或有丰富经验的第三方相关企业作报告, 举办各种专题讲座、论坛。
(二) 围绕第三方经营与治理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举办各类研讨会。
(三) 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规划发展、科研技术、融资扶持、管理提升等方面提供咨询、诊断和资源对接。
(四) 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间开展考察活动,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五) 应工作委员会成员要求开展其它有益活动。
第十四条 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工作委员会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委员会成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政府、企业、企业家服务。
第三章 工作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本工作委员会以单位成员为主要发展对象,坚持“入盟自愿,退盟自由”的原则。
第十六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准备从事环保第三方产业研发、制造、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机构, 承认工作委员会章程,认可工作委员会理念,均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工作委员会正式成员,享受工作委员会成员权利,承担工作委员会成员义务。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单位会员及分支机构会员,自然成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 本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 优先参加本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活动。
(三) 获得本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各类技术支持和信息服务。
(四) 获得工作委员会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副主席单位铜牌和证书。
(五) 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 遵守工作委员会章程,执行工作委员会决议。
(二) 关心和支持工作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及时向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 自觉维护中华环保联合会和本工作委员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会员资格:
(一) 工作委员会成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交回工作委员会成员铜牌和证书。
(二)成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工作委员会,交回工作委员会成员铜牌和证书。
(三) 不遵守本工作委员会章程或不履行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尽义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工作委员会利益、声誉。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工作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工作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一) 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由全体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是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设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名誉主席为终身聘任制。
(二) 工作委员会理事会由理事以上单位指定专人组成,并从中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
(一)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职责:
1.参与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修改;
2.参与制定工作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3.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4.决定工作委员会议程的变更和终止;
5.审议工作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其他报告。
(二) 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会议包括工作委员会大会和工作委员会大会临时会议,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工作委员会大会临时会议。
(三) 工作委员会大会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需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理事会
(一)理事会职责
1.审议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制定、修改;
2.审议工作委员会的基本管理制度;
3.审议工作委员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4.审议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工作委员会大会变更或终止工作委员会的议案;
6.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二)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理事会会议需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会议表决需2/3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一)职责
1.主持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执行工作委员会大会及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2.负责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会议及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3.起草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4.负责受理加入工作委员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5.依据工作委员会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工作委员会成员及受理工作委员会成员退出工作委员会的申请;
6.工作委员会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常务理事会议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人选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 环保第三方信用等级评价收取的固定费用。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四) 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工作委员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工作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工作委员会成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1年06月06日开始执行。